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公诉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济宁市任城区人,现居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庄**号楼**单元303。因犯诈骗罪,2014年9月5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犯诈骗罪,2018年8月1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同年3月28日被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董某某,并约定以一万收取160元的手续费为报酬,帮助杜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杜某某将自己所使用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0119)交给董某某。2018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董某某通过杜某某信用卡先行提取手续费222元,并向信用卡存款12786元。同时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2786元转走,后逃匿。
2019年3月19日晚22时,兖州西御桥派出所民警在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一宗;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军革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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