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夏津县**号(自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德州天翔大厦与被害人宋某某相识,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杜某某知道宋某某之前因为买彩票赔钱后,以通过供奉“师傅”来帮助宋某某改变财运,完事后可以返还钱款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共计31878元。案发后全部退赔,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2月24日
附:
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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