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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居民身份证:1310221987********, 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固安县**乡**村**号。 2017年9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虚构房产信息,以合伙投资固安县住房、商铺为由骗取郭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76700元;以合伙投资、代购住房为由骗取张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钥匙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杜某已、夏某某、孙某甲、孙某已、李某某、白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合伙投资商铺、住房及代购住房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杜某甲应同时适用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望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随案移送手机两部、钥匙2把、不动产权证书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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