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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乡**村**组,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诈骗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某相识,谎称其朋友张某某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在**高速路口开发了福**小区,可以将小区安装入户防盗门的工程介绍给陈,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后让陈某某交4万元保证金。同年9月29日晚,陈某某在咸阳市华电小区门口交给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交给陈某某一张4万元的 “收据”。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安排陈某某施工,陈某某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同年10月底,陈某某到**高速路口陕西安居工程小区了解,发现该小区不是福**公司开发,且防盗门已经安装好,方知受骗。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吉某某相识,后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吉某某的信任。被告先拿了一张4万元的收据,称自己垫付了4万元保证金,让吉某某付钱。吉某某先后三次共交给被告现金100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和一个自称张某某的男子在咸阳市陕中附院门口和吉某某见面,张某某和吉某某签订了一份“进户门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之后一直没有开工,吉某某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借口推脱。后吉某某到**高速路口陕西安居工程小区,发现该小区不是福**公司开发,防盗门已经安装好,方知受骗。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纪某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骗取纪某某交纳保证金。同年8月19日下午,被告和自称张某某的男子在本市纬二十九街龙翔茶秀和纪某某见面,张某某和纪某某签订了一份 “入户门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纪某某现场付给被告54000元的保证金,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后纪某某一直没有收到张某某的工程预付款,便要求被告退钱,被告一直推脱。之后,纪某某去杨凌了解情况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以索要保证金的手段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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