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无业。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白聪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乔某甲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参与网络赌博并沉迷其中,为筹集赌资,向被害人乔某甲谎称自己的父亲杜伟业在巴西圣保罗做服装生意,经济实力雄厚,编造自己所经营的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出国需要路费等谎言,取得乔某甲信任后,被害人乔某甲先后在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春光巷3牌1号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杜某甲转款,被告人杜某甲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乔某甲共计人民币450450元,杜某甲将骗取的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欠条、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杜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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