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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院批准,于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隐瞒真实身份,冒充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居住于本市城西区)的前女友,并先后以“还信用卡”、“还房贷”、“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87110元,赃款挥霍。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6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二份及所附三份截图、谅解书、收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刑拘送押被告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7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英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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