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3221990********,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路**小区**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沛城**西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查,2020年5月9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杜某某因长期沉溺于网络赌博,为了获取赌资,以合伙送建筑材料、投标工程等为诱饵,让人投资为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卜某某三人财物分别为32400元、227460元、26000元,累计金额2858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谎称自己正往淮南高铁南站送建筑材料,让被害人刘某某投资。刘某某信以为真,便按杜某某要求投资32400元,后刘某某发现被骗。
2.2019年3月底,被告人杜某某找到被害人李某某称可以把淮南市高铁南站站前广场的装修安装工程合同签下,但需要李某某投资,事成后希望得到好处费。李某某信以为真,使用安徽**工程建筑公司参与工程竞标,并将制作好的投标书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并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伪造了“商合杭淮南南站站前广场装修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与“上海局商合杭铁路站前十一局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印章,并在合同上甲方代表签字“钱某某”、加盖伪造印章。2019年5月7日,杜某某将伪造的中标合同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发现合同中没有项目清单等产生疑惑而案发。在此期间,杜某某虚构交纳工程保证金、给高铁站工程项目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财物,合计227460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害人卜某某开的牛肉汤店,对卜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把淮南高铁南站监控工程给接下来,需要卜某某投资这个工程。卜某某同意后,杜某某谎称当晚需要到淮南南站工程项目部给领导送礼能立即拿到合同,需要卜某某先垫一些钱。卜某某便转账20000元给杜某某。杜某某让卜某某开车带他到淮南高铁南站工程项目部门口后,杜某某又谎称送礼的钱不够让卜某某再垫6000元。卜 某某又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然后杜某某下车称给淮南南站领导送礼。约10分钟后,杜某某回到车里说领导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把合同传来。后卜某某多次催促杜某某签合同,杜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卜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卜某某总共被骗共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 证人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提取笔录;
5.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住院病历、收据与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投标工程、送建筑材料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卜某某三人财物合计285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杜某某为赌博而多次诈骗,也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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