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北票市**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使用微信号码muyang125060****,昵称“天羽”,在朋友圈发布销售手机靓号和手表的信息。2019年1月2日,居住在长春市的王某某在杜某某的朋友圈里看到卖手机靓号的信息后,欲购买尾号为5个8的手机号码,双方经过协商以11000元的价格交易,后王某某分两次给杜某某微信转账110****,杜某某将其拉黑。
2、2019年1月11日,居住在山东淄博市的黄某某在杜某某的朋友圈里看到卖手表的信息,双方经过协商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款机械表,后黄某某给杜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后,杜某某将其拉黑。
3、2019年4月3日,居住在山东的马某某在杜某某的朋友圈里看到卖手机的信息,双方经过协商以4460元的价格购买一款手机,后马某某给杜某某微信转账4460元后,杜某某将其拉黑。
4、2019年6月29日,居住在长治市屯留区崔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了杜某某,欲购买尾号为4个8的手机号码,双方经过协商以8000元的价格交易,崔某某给杜某某微信转账8000元后,杜某某将其拉黑。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参与诈骗4起,诈骗金额24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弓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妍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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