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注册成立兰陵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同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为客户帮忙购车和办理购车贷款过程中,采用隐瞒银行已下放贷款或其他理由骗取客户共355000元钱,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多次催要,杜某某改变联系方式拒不归还。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为翟某某购车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翟某某汽车消费贷95000元和40000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立案后退还翟某某66000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为陈某某购车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陈某某60000元首付款和160000元汽车消费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立案前退还陈某某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5983812;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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