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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杜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手中“收藏品”没有任何价值,为骗取钱财,电话联系张某某,自称可以高价出售张某某手中“收藏品”,让其交纳宣传费等费用,在并未宣传出售的情况下告诉张某某无法出手,又以张某某手中“收藏品”数量不够,让其在自己处大量购买,才能出手的名义让张某某购买、转账,后又虚构一名香港买家要购买张某某“收藏品”的名义,让张某某购买、交纳手续费等名义转账,共骗取张某某2****0元整,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六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工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612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起诉书十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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