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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014,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站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单元**室,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员工宿舍。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初,被害人曹某某委托亲戚魏某某帮忙找公租房居住。尔后,魏某某找被告人杜某某询问相关事宜,被告人杜某某随后联系袁某某**公租房小区****单元**室的承租人黄某某,谎称其朋友无处居住想借黄某某的公租房居住。黄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杜某某向魏某某谎称可以以23500元的价格过户转让该房子。之后,被害人曹某某看房后陆续向被告人杜某某支付了23500元,被告人杜某某将钱款用于日常花销。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再次联系被害人曹某某要求缴纳3000元房租费用,被害人曹某某委托魏某某向被告人杜某某支付了房租费3000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向袁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1000元,余款用于日常花销。2019年12月初,被害人得知房子不属于被告人杜某某所有,进而催促被告人杜某某还款,被告人杜某某因害怕对方报警遂向被害人曹某某归还2500元。

2020年1月9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被害人2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公租房钥匙;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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