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本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原县农行宿舍及牧业公司地块进行公开招投标开发,同年6月24日为招投标报名的最后期限。该地块前期住户拆迁、安置工作由长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公司法人代表向某某安排公司员工王某某(已判刑)负责招投标的相关事宜。王某某为顺利中标,组织公司员工连续多日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门口蹲守,并指使张某某(已判刑)邀约人员前来“抬庄”,欲阻止他人报名参与投标。
2013年5月下旬,张某某邀约被告人杜某某带几个人到长阳来“看场子”,杜某某遂从河北邀约十人来到长阳等候张某某安排。2013年6月21日上午,李某某(已判刑)到本县土地储备中心欲拿资料参与竞拍,遭到王某某等人的阻拦,双方发生争吵不欢而散。当日下午,张某某驾驶鄂E****9黄色皮卡车载杜某某等人,戴安全帽、持木棍等工具到土地储备中心等候,王某某、徐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分别到达现场。下午3时许,李某某与林某甲(已判刑)共同策划后,林某甲指使林某乙邀约吴某某等十余人在观音阁处等候准备斗殴。李某某的朋友向某某等人也纷纷赶到土地储备中心周围准备斗殴。下午4时许,李某某欲挑起事端,携带文件袋到土地储备中心,佯装报名竞拍,林某乙按照林某甲、李某某的授意,安排高某某、尹某某先后佯装“抢走”李某某手中的文件袋,李某某借机同王某某发生争执,林某甲到现场拉开张某某驾驶的鄂E****9皮卡车门,张某某遂同被告人杜某某等人持木棍、徐某某持砍刀,与李某某、林某甲等人发生斗殴,致李某某轻伤,王某某、张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受邀约参与斗殴,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村**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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