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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8********,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贵州省清镇市**楼**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2日,“中国**公司驻贵安新区高峰镇某某路二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某某村的工地因长期被某某村村民堵工而影响工程进度,项目部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刘某某便组织项目部人员开会,被告人杜某某参会,会上决定组织项目部人员到某某寨以暴力方式处理堵工问题,黄某某(另案处理)为打架准备作案工具,赵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指挥现场的事情。后刘某某邀约为项目部提供渣石运输的王某甲(已判决)找人帮忙打架,王某甲随后邀约唐某某(另案处理),与唐某某在一起的何某某、王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便邀约王某丙和韦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到项目部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赵某某在项目部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和白手套等作案工具分发给项目部工人,并将一部分木棒放在何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随后王某某等人便一起出发到某某寨被堵工现场。被告人杜某某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到堵工现场,并指使挖机驾驶员将村民堵路的车辆挖开。同时,王某丙、韦某甲和韦某乙、罗某某、韦某丙、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员到达现场后与项目部工人一起手持木棒对某某寨堵工村民进行殴打。本次斗殴造成14人轻微伤、3人轻伤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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