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4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室,工作单位**(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9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0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系**(深圳)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案发时,公司位于我市福田区**数码城**大厦**座**B)销售员,负责联系客户销售布料。按照**(深圳)服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规定,销售员联系的客户货款须支付至公司指定的对公账户。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杜某某授意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将向**(深圳)服装材料有限公司购货的货款分五次转账至杜某某个人账户,合计人民币321316元,被公司发现后杜某某归还公司5万元。但其余271316元一直没有归还,并逃匿。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材料、**(深圳)服装有限公司的出具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各1份、被告人杜某某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社保证明》、与呵护深圳**有限公司的订单、出库单以及被告人杜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审讯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