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阿勒泰市**有限公司副站长,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院**栋**单元**号(城镇),住该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任青河县**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主任;2019年6月,被委派到阿勒泰市**有限公司任副站长。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多次以公司名义从上述两家公司客户手中收取购买材料款共计173890元,非法占有后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营业执照、常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阿勒泰市**有限公司副站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173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阿勒泰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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