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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6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层**有限公司等地,与**客车经销商负责人高某某以提高合同报价方式签署大巴车销售合同,侵占**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客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1226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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