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某系石家庄**游乐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自2019年11月份起,未按规定将自己出售的****门票款共计62380元上交公司,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赌博债务,现杜某某已将侵占的钱款返还公司。

2、被告人杜某某为抵充已出售的门票,私自联系印刷公司制作****门票,后其隐瞒制作假门票的事实并将门票通过**APP对外销售,其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共卖给被害人王某某230张门票,共计18400元;其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4月7日共卖给被害人周某某200张门票,共计15000元。杜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购买的门票无法进入园区,被工作人员验证为废票。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将出售门票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隐瞒制作假门票的事实并对外出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将出售门票的62380元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隐瞒出售假门票的事实并获得钱款共计3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