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有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天津市加入名为香港新时空国际集团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该组织以购买一套2900元的虚拟商品作为入会条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划分五个会员等级,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
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被组织领导任命为麒麟战队A组组长,带领四十余名会员来到宁德市蕉城区进行传销活动,每发展一名下线,则提高被告人的会员晋级积分。麒麟战队A组的管理模式为:被告人杜某某直接管理叶某某、毕某某、王某某7名主任,7名主任各自管理10名左右的会员。至案发,麒麟战队A组人数发展到71人。
2019年5月1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对传销窝点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杜某某以及部分传销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毕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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