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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5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村,**村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51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村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41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现住**镇**街**委**组,湾沟林业局**林场护林员。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杜某某、孙某某帮其找羊,行至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内,杜某某在途中发现獾子行走的痕迹,并找到獾子的洞穴,便找来王某某、孙某某二人,三人共谋使用烟熏的方法猎杀獾子。三人在獾子洞穴周围捡拾树叶、树枝等,杜某某在獾子洞口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枝、树叶,用产生的烟熏洞内的獾子,獾子逃出石洞跑到附近的一个树洞内躲藏。杜某某、孙某某二人来到獾子躲藏的树洞口,孙某某再次用打火机点燃树枝、树叶,继续用烟熏獾子,直至将獾子熏死。杜某某将獾子带回家中后剥皮,獾子肉被杜某某和孙某某食用,獾子皮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扣押的獾子皮鉴定,三人非法猎捕的獾子系狗獾,已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狗獾皮,一张;

2.书证:

(1)被告人杜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3)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4)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6)中国共产党靖宇县**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中共湾沟林业局**林场总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8)销毁清单及现场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2020] 环损鉴字第0368号对动物种类的鉴定;

5.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

宇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

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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