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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某某,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天20元的好处费给被告人杜某某帮其贩卖毒品零包,并负责杜某某的食宿。 2020年5月28日,张某某拿了14个(其中5个黄色塑料油纸包装、4个白色塑料油纸包装、5个黑色塑料油纸包装)毒品嫌疑物零包给杜某某去卖,并规定价格为黄色塑料油纸包装的毒品零包70元一个,白色塑料油纸包装50元一个,黑色塑料油纸包装30元一个。2020年5月28日17时10分许,杜某某在云南省个旧市老厂镇俱乐部内以160元的价格贩卖了2个黄色塑料油纸包装的毒品嫌疑物零包给肖某某,交易完毕后便被当成抓获,现场在杜某某身上查出12个零包嫌疑物毒品,用于作案的OPPO手机一部。2020年5月28日17时30分,民警依法对张某某在云南省个旧市老厂镇俱乐部对面租住的房子内进行搜查,查获2个毒品嫌疑物零包和3颗毒品嫌疑物、电子称一个、涉嫌贩卖毒资5000元,并将张某某抓获。经称量,杜某某贩卖的毒品嫌疑物零包净重1.33克,从张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净重22.87克。2020年6月4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杜某某、张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当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给他人吸食,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座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花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赃款人民币5000元。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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