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等人盗窃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杜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文某某在射洪市金华镇**村何某某(男,63岁,本案被害人)的小卖部内,将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盗走。

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欧阳某某在射洪市金华镇**村李某(女,45岁,本案被害人)小卖部内,将李某的现金人民币3400余元盗走。

2019年10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欧阳某某在射洪市**镇板板桥路口唐某某副食店,乘无人之机,用手拉抬该店的卷帘门未果,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该副食店外将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抓获。

2020年1月4日,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蓝山县**乡**村**组将被告人欧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文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