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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1199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路**号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19日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在网吧吸烟,于2018年5月29日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索某某1号院六合之家小区地下车库负二层98号车位,自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吉利汽车后备箱内盗走两条软盒中华香烟、两条硬盒中华香烟、十盒芙蓉王香烟、十盒玉溪香烟,并将其中两条软盒中华香烟、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九盒芙蓉王香烟、九盒玉溪香烟以2800元的价格卖出。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380元,现其中两条软盒中华香烟、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九盒芙蓉王香烟、九盒玉溪香烟已被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解放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书;5.鉴别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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