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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号**楼,系西安市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陆东村趁被害人李某某上班之机,翻窗进入李某某居住房间,盗走李某某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更改李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转走其微信内现金5120元。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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