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思南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汉城小区后门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D*****小车车窗未关,遂从窗户钻入车内,盗走邹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100元和两包古田牌香烟。经鉴定,两包香烟认定价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卢坑村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包古田牌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志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