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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5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2010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山小区,趁17幢10号户底楼房门开着,进入该户到三楼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黄金钻戒一枚,以210元人民币销赃给陈某某。经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13时许,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新区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盗钻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作案地点及照片;7. 视听资料: 作案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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