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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杜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路**巷**号,捕前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小张各庄北侧路边,被告人杜某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电动自行车电池1块(60V 26A/YS6026C03(GW)型小哥儿超级锂电池),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752元。三河市公安局已将被盗电池发还给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涉案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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