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3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批准监视居住,经联系,由敦煌市七里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正宇宾馆西侧一养猪场内休息时,趁雇主杨某某在其货车内熟睡之际,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盗刷杨某某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现金58700元。后再盗刷杨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1300元现金时,因银行卡被限额而未转出。被告人杜某某将盗窃的总计58700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万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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