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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巷**号,住贵港市港北区**桥**门**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0许,被告人杜某某路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江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遂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并骑至贵港市港北区**路**街**号藏匿。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绿源电动车贵港市专卖店出货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5.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琴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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