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居住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员工集体宿舍内,多次盗窃其同事被害人常某某的化妆品、首饰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底某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该集体宿舍客厅茶几上盗窃被害人常某某眼影一盒;

2、2019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该集体宿舍被害人常某某卧室盗窃常某某柜子钥匙一把;

3、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在该集体宿舍被害人常某某卧室,用之前盗窃的钥匙打开柜子,盗窃柜内大量化妆品、手表等物品;

4、2019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该集体宿舍被害人常某某卧室实施盗窃,翻动多处未找到想要的财物后离开;

5、2019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该集体宿舍被害人常某某卧室实施盗窃,翻动多处未找到想要的财物后离开。

破案后,部分赃物(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02元)被追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常某某经济损失,常某某对杜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盗物品购买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常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被害人陈述、被盗物品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楠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