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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进入一个优惠抢报群,14时50分许,学生家长陆续在该群内发放红包抢购报名名额,被告人杜某某在群内连续抢走28个红包后(共计3000元)立即退群。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前科查证、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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