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瑶海万达华府三期15栋2504室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某苹果IPAD、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盗走。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鉴定IPAD价值人民币360元,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2618****。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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