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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凤某某**镇**街李某某家店铺,盗窃得4条香烟(2条红河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1条玉溪初心香烟);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凤某某**镇**街李某某家店铺,盗窃得2条香烟(1条红河香烟、1条利群香烟);

3.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新华乡新华街陈某某家店铺,盗窃得2条香烟(1条云烟软珍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

4.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镇**村委**街杨某某家经营的小刘五金店,盗窃得1条紫云烟;

5.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凤某某**镇**街李某某家店铺,盗窃得8条香烟(6条紫云烟、2条红河香烟)。

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17条香烟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2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17条香烟;

2.书证:报案经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91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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