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12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碑林区**街**酒吧内,趁被害人汪某某在酒吧大厅沙发上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胸前手里的一部黑色iPhone(XR 128G)型手机(经评估价值3944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扔进酒吧北边附近的垃圾箱内。2019年11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街**便利店门口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6.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
8.被害人报案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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