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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7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丰都县**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杜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以下简称大足区)万古镇、国梁镇和回龙镇十次实施入户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6510元(以下币种同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大足区万古镇三元村4组傅某某家,使用钢钎撬开房屋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卧室内2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回龙镇会源村6组,撬开钟某某家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卧室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回龙镇新权4组,撬开陈某某家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一楼卧室内的10余元现金盗走。

4.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回龙镇会源村7组,通过朱某某屋后的一个洞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国梁镇三凤村1组,撬开文某某家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卧室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国梁镇双山村4组,撬开邱某某家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7.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国梁镇双山村2组,撬开樊某某房屋后门后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

8.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国梁镇双山村5组,撬开王某某家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内150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国梁镇方碑村1组,使用钢钎撬开蒲某某家防盗窗后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

随后,被告人杜某某来到附近韦某某家,通过攀爬韦某某家老房子到达韦某某新修房子的二楼,使用钢钎撬开二楼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将卧室内2000元现金盗走。(已发还1926元)

10.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大足区回龙镇雁鹅村6组,通过刘某某后门进入室内,将室内2000元现金盗走。(已发还1976.6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从其身上查获了其盗窃的部分现金39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及作案工具的照片;

2.人民币冠字号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傅某某、文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痕迹检验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有盗窃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白色摩托车、钢钎及手套扣押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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