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采取吴某某盗窃、杜某某望风的分工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8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吴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书院路41号门市外的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将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宗申牌ZS150-6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

2、2020年10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吴某某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马家堡街76号门市对面的人行道上,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牌EN125-3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吴某某再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紫华路9号门市外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将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YD800DQT-4D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56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民警已将被盗的豪爵铃木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尹某某、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