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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7********,汉族,大专文化,大冶**检测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老河口市**乡**组**号,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楼**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翻越阳台进入隔壁被害人陶某某的出租房中,准备盗窃陶某某手机时被陶某某发现,陶某某惊呼 “救命”,杜某某因害怕想捂住陶某某的嘴,被陶某某挣脱,后陶某某让杜某某离开。杜某某就返回家中,并在自家阳台上与陶某某商量处理事宜。后陶某某电话告知其男友胡某某此事,胡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干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楼**栋**单元**楼。联系方式1827166****。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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