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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7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坪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超市,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超市里面一包黄山牌子香烟。香烟零售价为人民币15元;当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又到该超市,盗走一包南北特牌鸡翅,鸡翅零售价为人民币9.8元。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上述同一地点,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超市里面一包南北特牌辣条,辣条零售价为人民币3.5元;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同一地点,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超市里面一包南北特牌辣条,辣条零售价为人民币3.5元。

被告人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被告人对监控录像的确认、抓获经过、被盗商品的价格小票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鉴定意见:超市盗窃的物品以该超市被盗物品的票据的价格为主;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辨认出盗窃的被告人;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杜某某的讯问录像及现场的监控录像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育新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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