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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567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毕业,无业,现居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借住于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本市下城区**巷**村**幢**单元**室期间,为了归还债务,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0月9日、10月18日和10月29日,多次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 100元。

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三堤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月8日,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超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7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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