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家属楼楼下,利用逃生锤砸坏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速腾轿车(车牌号冀E2****)的副驾驶车玻璃,从车内盗走现金120余元。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医院门口东边便道,利用逃生锤砸坏路边停放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牌号冀E7****)副驾驶和左后车玻璃,从车内盗走棕红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整,杂物若干)、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鑫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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