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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巨鹿县,住河北省巨鹿县****200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4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07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家属楼楼下,利用逃生锤砸坏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速腾轿车(车牌号冀E2****)的副驾驶车玻璃,从车内盗走现金120余元。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街**医院门口东边便道,利用逃生锤砸坏路边停放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牌号冀E7****)副驾驶和左后车玻璃,从车内盗走棕红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整,杂物若干)、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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