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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村**巷**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入室盗窃,被赞皇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元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元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8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从赞皇县出发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SUV汽车(车牌号:冀A*****)到元某某嘉惠街和富元街使用红色破窗器对一辆红色SUV汽车、一辆深灰色SUV汽车、一辆白色奥迪两厢轿车和一辆白色两厢轿车实施破窗盗窃车内财物,盗窃1505元左右现金、一包首饰和一个玉吊坠。经核查,车内财物被盗的被害人分别是魏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祝某某。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从赞皇县出发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SUV汽车(车牌号:冀A*****)到元某某长春路和人民路、昌盛街、富元街、常山路、嘉惠街等地使用红色破窗器对一辆白色小型SUV汽车、一辆白色SUV汽车、一辆红色奥迪轿车、一辆黑色宝马SUV、一辆白色奔驰轿车、一辆白色两厢轿车、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一辆深棕色SUV汽车、一辆白色两厢奥轿车和一辆白色SUV汽车实施破窗盗窃车内财物,盗窃200元左右现金、一块电子手表、一个手串、一提卫生纸、半盒绿石香烟,并在某网吧门口盗窃一辆折叠自行车,驾驶自行车作案后,将自行车遗弃。经核查,车内财物被盗的被害人分别是董某某、史某某等人。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从赞皇县出发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SUV汽车(车牌号:冀A*****)到高邑县使用红色破窗器对一辆白色奔驰汽车、一辆白色三厢轿车、一辆黑色SUV汽车、一辆灰色奥迪Q3汽车和一辆棕色奇瑞瑞虎汽车实施破窗盗窃车内财物,盗窃半条绿石香烟。经核查,车内财物被盗的被害人分别是平某某等人。

4、2019年04月03日被告人杜某某因手头缺钱,饭后驾驶白色长安牌SUV汽车,到达赞皇县新开街与坛山路交叉口东行20米左右的巷子里,翻墙进入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取现金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搜查笔录;(3)《受案登记表》;(4)《元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元价认字[2020]02号);《元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元价认字[2020]05号);(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清单》;(8)《谅解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19年4月6日赞皇县坛山东路15号,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地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冀石刑勘[2019]130129004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入室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检察官助理:张浩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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