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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住邢台市任县**乡**村**号。2014年9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时许,在保定市隆兴路与翠园街交叉口南侧路东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杜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凿子等工具,砸碎一辆长城越野车左后车玻璃,从车内盗窃玉溪牌香烟二条;砸碎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右后车玻璃,从车内盗窃联想牌笔记本一台,杜某某先将盗窃的物品放回其租住的保定市莲池区**街**旅馆**房间内。后杜某某于10月1日2时许返回作案现场,又砸碎了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左后车窗玻璃,从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砸碎一辆福特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苏烟牌香烟二条。经保定国家高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烟牌香烟每条单价为220元,玉溪牌香烟每条单价为23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467元,共计2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73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建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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