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2019年3月2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的家中,使用破坏燃气表电磁阀门的方式,盗用保定**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128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