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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睢宁县城区内,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别接线打火方式,盗窃他人摩托车、香烟等物品,先后作案2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21.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睢宁县宏基尚城小区东南角车棚内,将贾某某的一辆林海雅马哈踏板黑色摩托车及五包苏烟(硬七星)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121.9元。

2.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睢宁县樱花园小区13号楼2单元门口,将刘某某的一辆林海雅马哈踏板银灰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的银灰色摩托车经睢宁县公安局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6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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