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侍庄街道等地三次盗窃人民币4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灌云县秸子酒店门口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人民币60元;
2.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灌云县侍庄街道长安中路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百姓超市内,盗窃人民币60元;
3.2020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灌云县伊山中学门前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家庭超市内,盗窃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谢某某、魏某某、杨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