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龙华银河装饰城忠信王子橱柜专卖店,趁无人之机,将宋某某夫妇放在店铺电脑包中用于交房租的450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逃的被告人杜云山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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