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于良庆区花园南路与五象南二街交汇路口处将被害人富某某放置在衣服右边口袋的一部蓝色努比亚牌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570元。
2019年4月25日8时25分,被告人杜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花园南路酱霸王门口对面人行道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婴儿车后袋的一部银白色iphone 6s牌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030元。
2019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五象南二街46号老百姓大药房前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婴儿车上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 Xplay6牌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0日18时40分,被告人杜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西一街菜市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储物槽内的一部粉色vivo X20A牌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520元。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五象南二街菜市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婴儿车后袋的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富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壹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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