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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0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以上信息均系自报)。200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0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本市海珠区**路**医院**科**楼**室,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940元)盗走。

2019年10月6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大道**大学**苑**栋门卫室,将被害人胡某某的1部OPPO A5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元)及1个女式挎包(内装有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2张、医保卡1张)盗走。

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路**号**购物广场**层**号**理发店,以撬锁方式进入店内,将收银台内的人民币8422.34元及被害人骆某某的1部苹果5手机(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盗走。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入户盗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乙、陈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某甲、胡某某、刘某甲、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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