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多次行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路**金融中心西面人行道,见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远景牌绿色电动车未上锁,遂趁四周无人,窃取该车。
2.同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银行西门北侧路边,见被害人陈某乙的凤凰牌电动车(价值2249元)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遂趁四周无人,推走该车据为己有。
3.同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银行门口南侧路边,见被害人左某某的晨先牌黑色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遂趁四周无人,推走该车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3次盗窃电动车。每次盗车得手后销赃给不同的收废品人,共得赃款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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