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051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宝丰县**乡*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和马某某等人曾于2018年在勾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钱一直未结清,尚欠杜某某500元工资。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马某某等三名工友到我市湛河区***村勾某某家中讨要工钱,因勾某某不在家,杜某某等人等了一会儿各自骑车离开。杜某某离开后将所骑电动车停放到**村北山上,又步行返回勾某某家中,趁院中无人将勾某某儿子勾某甲停放在门楼下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盗走,骑回宝丰*庄自己家中。当晚勾某甲发现电动车丢失后报警,在马某某打电话询问杜某某时,杜某某称未见勾某某家的电动车。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通知杜某某到案对其进行讯问,杜某某仍拒不承认偷走勾某某家的电动车,后经公安机关反复教育并出示证据,杜某某供认了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宝丰县**乡*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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