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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组,现住地**。因盗窃行为,2016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8月11日、2017年7月11日、2018年8月27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境内共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手机5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号“**”店铺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饮水机旁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

2.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区**路**号“**”店铺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鲁某某放在店铺墙上背包内的一部魅夜红色红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

3.2020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区**巷“**”夜宵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魏某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三部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在**路**道附近将杜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右边裤子口袋内查获了盗得的三部手机,均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的VIVOY55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LG手机价值未能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购机凭证、现场及物证指认照片、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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